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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系统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严格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开展工作,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公布实施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项目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及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的地质环境条件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之间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特别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和“3.19”《矿产资源法》颁布纪念日及“6.25”土地日开展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意识,普及避险知识,提高抗灾能力,确保一方平安。
  七、落实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应在市及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区)监测和预防工作,层层抓好落实。对威胁矿山、公路、水利等设施、学校和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监测预防;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点由当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测,并组织检查已开展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落实与运行情况。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隐患点(段、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汛期经常性监测预防和值班安排,落实防灾、减灾的组织机构和物资准备,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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