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惠府〔2010〕4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府令第63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日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惠州市及各区(含开发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燃气、工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能。
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