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国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工作经费。
(一)重点行业。重点扶持现代物流、旅游、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二)关键领域。主要是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等。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居民现代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薄弱环节。主要是公共服务、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战略物资仓储设施、发展规划和品牌创优等。
第六条 扶持项目单位条件:
在惠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信用评级,具有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扶持项目条件:
(一)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项目;
(二)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先进管理技术,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
(三)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提高服务业供给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力的项目;
(四)可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项目;
(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显著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并有经营性产出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条件已经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列入国家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扶持方式。引导资金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每个项目补助或贴息的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扶持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引导资金的申请。申请引导资金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书。
(一)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本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项目,并对引导资金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