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查封施工现场应制作现场笔录,对施工现场内的物品查点清楚,交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七十三条 在作出扣押、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十四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梯、路面、电话亭、各种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或者卷闸门上张贴、涂写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清洗、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清洗或者不缴纳罚款的,市局各执法大队可以通知电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暂停电信号码使用期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市局各执法大队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电信企业恢复其电信号码的使用。
第七十五条 市局各执法大队决定暂停(恢复)电信号码使用的,应以市局的名义向相关的电信企业发出暂停(恢复)电信号码使用的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实施的违法行为、暂停(恢复)使用的电信号码及日期,并写明理由和依据。
第七十六条 违法进行建设、装饰装修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可以以市局的名义向相关单位发出停供施工用电、用水、用气的函。
第七十七条 向相关单位发出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日期,并写明理由和依据。
实施停供(恢复)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由辖区执法队协同相关单位的人员前往现场,对相关水表、电表、气表的计量读数进行记载,并由相关单位的人员签名确认后,实施停供(恢复)施工用电、用水、用气。
第七十八条 对无照流动商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第七章 送 达
第七十九条 市局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或报送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送达相关执法文书,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以市局名义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由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执法队送达相关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完成送达。
第八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执法人员必须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依法强制拆除的,应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第八十一条 送达人员送达执法文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部门签收。
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二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代收人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应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