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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各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笔录,认真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等并由2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局印章;
  (五)《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拒绝接受《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或者请在场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两份随案存档。
  第十四条 实施罚款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由市局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补填《立案审批表》,连同当场处罚笔录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一并归档保存。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局执法科备案。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适用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职权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权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单位书面提请处理,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属执法队或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流动性大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城管指挥中心12319和执法业务受理中心接收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转辖区执法大队处理。
  上级交办或重大、复杂及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由市局执法科统一受理,报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各立案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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