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