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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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