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