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文昌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0年5月10日 琼价审批[2010]211号)
文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10]9号)收悉。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文昌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类别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一、居民户 | 户/月 | 6 | |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 | 家/月 | 100 | |
三、学校、幼儿园 | | | |
1、有食、宿学生 | 生/月 | 0.60 | |
2、无食、宿学生 | 生/月 | 0.50 | |
四、医院 | 床/月 | 8.00 | 含居民生活垃圾,其它小型诊所参照一般店铺 |
五、餐饮业 | | | |
1、一档 | 平方米/月 | 1.50 |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2、二档 | 平方米/月 | 1.20 | 营业面积101-300平方米 |
3、三档 | 平方米/月 | 1.00 | 营业面积301平方米以上 |
六、旅馆业 | 床/月 | 10.00 | 集餐饮、客房、娱乐为一体的酒店分摊计算 |
七、娱乐场所 | | | |
1、网吧 | 台/月 | 2.00 | |
2、电子游戏厅 | 台/月 | 1.50 | |
3、舞场 | 平方米/月 | 1.00 | |
八、影剧院(场) | 家/月 | 100.00 | |
九、大商场出租摊位 | 摊/月 | 20.00 | |
十、一般店铺或建筑工场 | | | |
1、一档 | 平方米/月 | 1.50 | 营业(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
2、二档 | 平方米/月 | 1.20 | 营业(占地)面积101平方米以上 |
十一、夜宵排档 | 桌/月 | 8.00 | |
十二、洗车场(台) | 枪/月 | 30.00 | |
十三、车辆 | 辆/月 | 20.00 | |
十四、其它 | | | |
1、广告、加工制作、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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