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0年3月30日 琼价价检[2010]135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实行中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房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客房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客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房服务明码标价,是指客房服务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客房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 客房服务采用标价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牌的制作面积应不小于0.5平方米。经营者可同时采用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
客房经营者应当在客房总服务台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张挂、摆放标价牌和多媒体终端查询机等设备。
第五条 客房服务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房类型、计价单位、客房价格、客房配置的主要设备、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增加标明的内容。
客房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当予以标明。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六条 客房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客房服务明码实价。
客房服务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公开标示客房实际销售的价格。经营者与消费者有书面约定客房价格等特殊情况的,按约定价格销售。
第七条 客房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