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试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村(社区)的选举方案,具体规定本村的选民资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及流动票箱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时间步骤等。选举工作方案要经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4)开展选民登记工作。认真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于选举日的20天前张榜公布,发放《选民证》。要及时通知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选民”进行选民登记;原籍在本村但户籍不在本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等人员以及大学生“村官”,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5)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试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直接投票提名,并按得票多少确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选民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完成候选人资格审核。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并介绍候选人。条件成熟的村,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因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被依法取消参选资格等造成候选人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数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补充推选候选人。但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再补充推选候选人。
(6)召开选举大会。各试点村设立选举大会会场,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其中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且必须由本人申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在选举前5日张榜公布。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
(7)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移交印章。选举大会的所有投票活动应当在选举日内完成,并将选票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计票。试点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和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第五届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当天选举大会召开之前,将村民委员会印章交镇政府封存保管)。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备案。
(8)设立村(居)民委员会下属机构。在试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之后,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主持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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