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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因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被依法取消参选资格等造成候选人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数依次递补;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补充推选候选人。但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再补充推选候选人。
  6.召开选举大会。各村设立选举大会会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过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以增设若干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其中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不能前往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且必须由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在选举前5日张榜公布。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
  7.宣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移交印章。选举大会的所有投票活动应当在选举日内完成,并将选票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要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和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第五届村民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当天选举大会召开之前,将村民委员会印章交镇政府封存保管)。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备案。
  8.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各镇党委、政府要组织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簿、经营资产、文书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9.设立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之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主持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日)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各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认真研究修订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内开展村民自治、发展经济的规划和工作目标,发动村民依法修订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村民委员会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0月11日至31日)
  换届选举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检查验收采取镇自查、县普查和抽查的办法进行。各镇选举工作总结和选举情况统计表应于2010年10月25日前报送县指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拟在各镇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抽查,对组织严密、程序规范、选举工作任务完成得好的镇进行表彰。验收具体标准和表彰办法由县指导小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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