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于未能划拨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上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反馈回来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未发放明细表》后,根据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商财政部门后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一)对于户名与账号不符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更正。
(二)对于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不存在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并提供开户信息资料,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时为补贴对象开设“一卡通”账户。
(三)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互联网查询和政策咨询台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应确定专人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为补贴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未经补贴对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任何部门或单位扣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补贴对象的历史陈贷和利息,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纪检、审计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载留、挪用、抵扣惠民补贴资金等问题的,除追回资金外,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党纪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要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政策宣传到户、信息采集到户、张榜公示到户、发放通知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便民服务到户;不准擅自改变补贴标准,不准擅自扣减补贴额度,不准挤占、截留及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未经补贴对象授权代领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现时间,不准额外增加补贴对象负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