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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二条 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存折,与其他银行存折一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或补贴项目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在“一卡通”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中的补贴对象信息和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四条 新增补贴对象的开折设户,由项目主管单位生成开折设户花名册,送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开折设户,并将开户信息汇总表及存折送回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核实补贴对象开户信息后,将开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通知补贴对象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存折,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理激活业务。

第五章 当期资金发放

  第十五条 对当期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生成当期资金发放表,按照项目发放要求,在规定范围及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才能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一卡通”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申请明细表》(附件l),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同时在《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申请明细表》上加盖印章,分送县财政部门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送来的资金发放申请及《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申请明细表》,审核无误后开具资金拨付凭证送财政资金开户银行,将资金拨付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八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和项目主管单位送来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申请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分解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上,同时生成打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已发放明细表》(附件2),盖章后分别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无法将补贴资金准确划拨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的,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打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未发放明细表》(附件3),并注明原因,反馈回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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