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毛小平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者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夜景照明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夜景照明日常工作,并接受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财政、城管、住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七条 建设和改造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