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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惠各单位:
  《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业经十届10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名牌名优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奖励办法

  为加大力度推进我市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转发惠州市实施名牌产品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3〕24号)、《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6号)和《惠州市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与技术创新五年行动纲要(2007~2011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新获评以下荣誉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按获评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及不同评定部门分为两类,进行奖励。
  第一类: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惠州名优产品。
  第二类: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惠州市知名商标。
  二、奖励规则。
  (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评各级名牌名优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无论数量多少,只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企业某种产品(商标)获评荣誉称号并进行了奖励,在以后年度有不同的产品(商标)再获评荣誉称号,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三)已获评低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再获评同类高级别称号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四)已获评高级别称号并已给予奖励的产品生产企业和商标注册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产品(商标)获评同类低级别称号的,不再进行奖励;获评不同类各级别称号的,可以再次进行奖励。
  (五)复评的名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六)对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的获奖企业,市相关部门按规定撤销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同时,将市级奖励资金收回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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