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供项目进度报告和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进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简述、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项目组织与管理情况、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县检查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要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积极整改。对不能提出整改措施或不积极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通报批评,仍不整改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限期收回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资金使用不合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要对整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和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工业投资项目应选择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其中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指定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及市工信委如发现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未按时到位,将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今后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应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严格按考核评价体系,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