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1、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企业与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区县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批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原则上对于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由市工信委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用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按政府批复同意数,拨付受奖企业和单位。企业收到的奖励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专项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或用于企业发展,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对经营者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经营者所在企业,由企业支付给受奖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以股权投入方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股权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投资方案具体执行并实施管理。投入股权退出后回收的资金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支付给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费后,纳入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1、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将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也要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