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或相关产业决策委员会批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后,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下达正式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管理: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指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
2、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结转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三类。上年结转项目是指上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未安排完,须在本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上年度排位靠前,专项资金未安排,且项目符合本年支持重点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是本年度企业新申报的项目。
3、每年确定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支持。
4、上年度已纳入项目库但专项资金计划未安排的项目,下一年度可不再重新申报,凡是项目符合当年重点支持的领域且项目投资计划未发生改变的,可作为上年度延续项目,在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中统一考虑。项目计划及预算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申报。
5、对采用股权投入方式的项目,回收本金和产生的收益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仍按原渠道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1、项目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的内容及格式填报申报材料,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上年结转项目及延续项目,由项目企业直接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报告。
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评审,分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决定专项资金安排批次和每批数量。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内容
1、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
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可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主导产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方向和条件,项目技术是否先进,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