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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对在省外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且一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3万元;
  (二)对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且一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5万元。
  六、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无锡市各旅游景区(点)门票实行市内外所有旅行社统一价格优惠政策,倡导公平竟争,规范优化旅游市场环境,鼓励我市旅行社做大做强。
  七、旅行社企业税费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三十工程扩大流通消费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82号)精神,以旅行社取得的旅游业务收入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八、农业旅游用地政策。将农业旅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农业旅游用地面积占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解决农业旅游的土地使用问题。农业旅游项目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农家乐和农业旅游项目,经各级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荒地,荒滩、荒坡、废弃矿山和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进行修缮,用于发展农业旅游。
  经规划批准的新建农业旅游项目,新增的永久性建筑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必须按现有供地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一般指以预制水泥板作铺垫的建、构筑物)的农业旅游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其他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由各级政府审批,并报市委农办、市规划、国土和旅游局备案。
  九、旅游信息化建设扶持政策。完善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将旅游信息化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每年从全市信息化建设专项投入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保障旅游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十、资金安排。本政策所有奖励条款,执行时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扶持资金由市、区共担,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旅游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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