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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申请投资参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实施具体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投入资金的退出方案;

  (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并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等。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与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每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区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

  (二)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承担园区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提供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提供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三)股权投入项目,市财政根据股权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投资方案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以奖代补投入方式扶持的专项资金,拨付分别采取分次或一次拨付的方式;对项目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根据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先预拨7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商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审核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十九条 园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资金,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预算一经核定,原则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县配套资金也须拨入专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

  (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主要为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各区县也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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