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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具体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提交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相关产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股权投入资金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退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区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扶持额度给予扶持。

  (五)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省财政贴息或补助计划的项目,可按照国家、省级财政贴补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可以全额贴补,也可以部分贴补。

  根据扶持政策和项目需要,股权投入方式可与财政安排的其他方式配合使用,形成合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鉴定或验收,未鉴定和验收的项目承担园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程序:

  (一)结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实际,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会同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每年年初确定当年项目资金的扶持重点,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业园区,经辖区经贸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同意后,向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报告须附以下材料:

  1、园区规划及实施细则;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

  3、工业园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4、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5、园区上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

  7、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8、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园区专项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9、区县财政局做出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三)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提出候选项目,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候选项目进行联合考察。根据考察意见将申报项目分为重点推荐扶持项目、推荐扶持项目和淘汰项目。重点推荐扶持项目和推荐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淘汰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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