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二)围绕标准化厂房实施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质量检测、物流配送等)。
(四)国家、省级财政扶持工业园区项目要求的资金配套。
(五)对当年已取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园区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包括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的省上重点扶持的县域工业园);
(二)项目符合我市工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能够提升园区综合配套和服务功能,提高园区经济效益,每年经济增速达到25%以上;
(三)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实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强度较高,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园区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企业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园区产业集群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股权投入三种。
(一)贷款贴息:主要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实施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参考项目贷款总额、贷款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等因素,给予1-2年的贷款贴息。
(二)以奖代补:要建立市、区县联动扶持项目机制,各区县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200%进行资金配套,统筹基建资金按照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50%进行资金配套。
(三)股权投入:对符合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能够促进我市产业布局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对我市主导产业和工业园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能够延长产业链等园区建设投资类重点项目,主要通过股权投入的方式进行扶持;对实施股权投资单个项目,投入强度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股权投入的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具体由被投资园区选择申报。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投资收益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