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5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规划、计划,
(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卫生业务管理工作;承担环卫作业招投标市场管理职责;承担环卫设施拆除、建筑垃圾处置、环卫作业许可的管理职责。
(三)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全市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空间资源的有偿出让。
(五)参与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管理;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点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主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工作。
(六)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城市管理考评、达标、创建工作。
(八)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承担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责。
(九)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