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集约节约用地的责任。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依法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实施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工作。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房产等专业测绘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后勤接待、行政事务协调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文件;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信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
(三)规划和耕地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