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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罚没收支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布置,与各市县联合检查方式进行。省财政厅检查中省直执法单位并抽查市县的检查情况;省财政厅委托市县财政部门检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禁毒大队罚没收支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执法单位的全面检查。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分两步进行:2010年5月31日至6月15日为各执法单位自查时间;6月16日至7月20日为财政部门重点检查时间。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市县和重点项目进行集中抽查。
  四、检查依据及处理原则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4.《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86〕228号)。
  5.《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5号)。
  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处理原则
  中省直部门和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市县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县财政局处理;省财政厅集中抽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省财政厅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中省直执法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启动,保证质量,按期完成检查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分工与协作,切实履行职责。中直执法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期报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形成内容详实、表述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的检查报告(电子版,含所属县报表),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中省直执法部门和单位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电子版)。联系人:崔贞淑、李宏伟;电话:0451-53636232、5363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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