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生育保险的地方性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拟订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规划布局和资格条件,制定定点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的情况;负责市区实行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对象确认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基金管理等政策;拟订工伤保险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负责工伤受理、调查和认定工作;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并对鉴定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聘任仲裁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部门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内部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部门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群团工作;负责与业务有关的信访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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