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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4.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对地方和社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机制。党委关于需要全社会执行的重大决策,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就党委的重大决策、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积极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前,要深入研究党的相关文件,使作出的决议决定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同时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把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变成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形成民志的过程。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并认真执行。每年初,要主动提出拟提请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治省理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后按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立法工作,注重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工作大局。
  5.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统一。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在选举任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地位,重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员的作用,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对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任免前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和推荐理由,重视和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要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处理选举特别是换届选举中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党委提名和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关系,进一步探索改进提名工作方式、方法。要切实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结果,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后方可对外公布;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涉嫌违法违纪时,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与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门要与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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