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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阜新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0年4月1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突破阜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跨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当前,我市已进入“突破阜新”,实现转型振兴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局工作中作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要系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知识,将其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修课,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作为“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要组织新闻单位设立固定栏目,及时和定期编发(播报)人大工作的相关稿件,报道的版面和时段要符合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协调党报和其他新闻媒体,支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各项公开事宜。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人大办刊工作和人大网站建设,努力提高人大办刊质量和人大网站的影响力。支持人大开展理论研究,强化人大理论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应用研究成果。
  2.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和完善每届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专题汇报、通报重要情况、答复问题请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人大专(工)委会负责人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党委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认真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在监督、决定、选举任免等各项工作中,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的重要监督意见、调研成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党委各部门要加强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情况、提供信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承担、认真履行研究指导本行政区域人大工作的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人大工作交流,提高全市人大整体工作水平。
  3.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监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党的监督机构及新闻媒体同人大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要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法定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全面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尤其要加强对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和进展情况,城乡规划、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超收收入、非税收入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受理公民、法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工作,规范受理程序,探索有效的受理形式,提高受理成效。“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后交办的相关事项要依法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加强对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既要对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听取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主动建立健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意见并依法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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