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基本情况调查、宣传和群众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调整和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立项、项目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挂钩周转指标和新增耕地面积的确认,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及预算的审查、资金的落实、工程施工的行业管理、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