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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1、按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其所担保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设立并存入三农担保贷款风险金;

  2、由市财政对担保公司按小额贷款贴息额的25%支付经营费用补贴。

  (三)对服务站的奖励:

  1、按服务站服务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工作人员奖励;

  2、服务站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给予工作人员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

  (四)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行政村,由市政府授予“信用村”荣誉称号,并给予镇政府相关人员1万元奖励,该行政村还可享受市政府1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

  (五) 没有农户逾期未偿还贷款的镇,市政府给予该镇政府50万元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并给予服务站5万元奖励资金。

  (六)市财政部门、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金融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到期确实无法归还的贷款本息,经财政部门核定,担保公司、市财政及金融单位中各承担25%、25%、50%的损失,市财政承担部分从风险金中支付。

  (七)对还贷农户及企业的奖惩:

  1、对提前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市财政给予100%贴息;对按期还清贷款的市财政给予95%贴息。

  2、提前或按期还清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颁发“诚信用户”牌和“信用贷款证”。 获此殊荣的农户及企业再次贷款凭“信用贷款证”及身份证可免除镇服务站的贷前审查工作,直接到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柜台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农户及企业利用贷款资金发展项目获得成功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享受市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

  4、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农户及企业的违约信息将被金融机构分别记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任何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再向违约者提供贷款支持。

  5、镇政府未能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各项贷款指标的,扣减当年工作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20日起实施生效,《三亚市扶持农业发展生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 〔2006〕146号)、《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工作意见》(三府办 〔2007〕167号)及《三亚市设施农业风险金贷款和农业贴息贷款补充规定》(三府办〔2008〕157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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