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及联保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对借款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项目、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调查情况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营业执照;
(四)还款记录及信用记录;
(五)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证明;
(六)承贷金融机构的审批意见。
贷款档案一式四份,由市农村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担保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各持一份。档案持有人不得向无关人员公布其资料内容。
第十四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应以户为单位设立贷款台账,及时记录贷款的发放、收回情况。
第十五条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和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应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检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通过对贷款人的经济状况跟踪调查,及时做好贷款人经济档案的变更登记。共同制定并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在发放、管理、监督及回收方面的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 服务与保障措施。各镇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利用广播、标语、横幅、宣传栏等进行广泛发动宣传。要实行农村小额贷款镇领导包点制度,每名镇领导分包一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切实为贷款户提供服务。市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农户按期还清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放贷、担保、还贷的激励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一)对金融机构放贷的支持奖励:
1、对承贷金融机构,每发放一笔贷款,市财政给予50元的手续费,按时全部收贷的,市财政将按还贷额的3‰给予奖励;
2、市财政对承贷金融机构按小额贴息贷款发放总额给予3‰的财政奖励;
3、市财政设立三农贷款风险金,并按小额贴息贷款年计划发放总额的5%设立并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累计不超过发放总额的6%。
(二)对担保公司的支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