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度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借贷记录;
(四)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用途:
(一)适合在本市发展的现代农、林、牧、副、渔等特色产业项目,特别是“短、平、快”项目;
(二)农、林、牧、副、渔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存储项目;
(三)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服务的项目;
(四)从事与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相关的运输、商贸、餐饮服务等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项目。重点扶持花卉、制种、高效果菜、远洋捕捞等产业。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额度:农民贷款额度1万元-4万元(含4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贷款额度为5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小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即:少上浮或不上浮,上浮幅度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 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小额贷款初审工作。
第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具备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凭书面申请及有效证件到所在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提出申请。
(二)区镇农村小额贷款服务站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须会同放贷金融机构上门调查,做出审查意见。
(三)贷款申请人有抵押物或有担保人担保的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贷款户姓名、扶持项目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市镇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结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