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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搭建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有效解决农村农民与农村经济组织在发展经济中资金短缺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贷款方式:

  (一)实物担保贷款。贷款凡符合金融单位用实物财产进行担保规定的可给予贷款。

  (二)信用担保贷款。我市领取财政工资的在职人员及金融单位认定可以信用担保的人员,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金融单位可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工资或固定收入标准,准予担保人为3-5户农户小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担保公司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成立:

  1、龙头企业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该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农户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或与该产业链相关联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2、村委会或合作社注资成立贷款担保公司,为本村或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

  (四)农户联保贷款。按照农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实行农户联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村小额贷款对象:在本市内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的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链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为“三农”服务的企业等。

  第四条 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须持有三亚市户口,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家庭有基本劳力;申请贷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须是在三亚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三农”产业或为“三农”服务;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且依法生产经营,对实行农业保险的项目优先给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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