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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和对基本农田进行引水灌溉的水利工程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处理,恢复种植条件并依法查处。对改变、破坏、占用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由县级政府组织治理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基本农田的分等定级以及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耕地质量;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农田农业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可能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企业进行监测和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污染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可能出现的污染源。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和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到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水利、供电、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农业生态景观环境。

第四章 公示与登记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志牌和标识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改变。
  第十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乡、村三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级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在属地村进行张贴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按图斑逐一登记造册,对基本农田面积逐级汇总统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全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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