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二章 责任目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管理,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办、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委、财政、监察、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组织和领导基本农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