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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潭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办学。鼓励整合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收购、租赁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二)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条件批准,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三)明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我市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市级、省级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在全市支持引导形成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的民办教育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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