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卫法监发〔2010〕22号)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10年4月1日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厅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做好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0〕9号),建立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机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地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研究拟定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卫生厅、安监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1-2次/年,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