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
(二十四)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由市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棚改办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用于考核和奖励。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方式为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综合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十五)明确考核对象及内容。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综合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简称区县考核)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简称部门考核);区县考核内容为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部门考核的内容为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情况。项目考核的对象为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发建设)主体,考核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
(二十六)强化考核效果。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纳入全市政绩考核范畴,其得分计入单位政绩考核总分。根据考核情况,对完成任务或履行职责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立功或嘉奖。对完成工作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个人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严重失职或违法人员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完成好的实施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或不守信行为的,给予严肃查处。
(二十七)严格考核纪律。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附则
(二十八)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方案和政策,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后,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相关具体问题,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意见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