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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住户的过渡问题。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标准。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三)对特殊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登记为准;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国土法、规划法实施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扣除其办理国土、规划、建设费用后,酌情给予补助;对于违章建筑和已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按建筑成本酌情补助。

  (十四)对相关问题采取特殊措施。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拆迁非住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安置房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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