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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实行分区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鼓励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

  (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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