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卫法监发〔2010〕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0年是自治区“五五”普法最后一年,为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30号)要求,现就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上述两个《通知》以及各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转发的《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新党发〔2006〕4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关于深入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决议》,《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5号)等文件为依据,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五五” 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检查工作采取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求,负责组织自查,接受当地统一检查及自治区抽查,我厅将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五五”普法自查书面总结于2010年5月20日前报送至卫生厅“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监处,传真0991-8561835)。
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参照《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后附)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附件: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卫生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卫生系统201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五五”普法规划和《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06〕45号)及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