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审计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9〕64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19号)。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国家实施扩内需投资项目,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政策举措,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重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加强对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推进项目早建设、早竣工、早见效。
二、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国办发〔2009〕64号文件指出了在中央扩内需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八类问题:一是地方配套资金或投资资金未落实到位;二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三是地方核准或备案的社会投资项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够严格;四是项目建设不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和法定审批程序;五是项目建设存在违规占用或征用土地问题;六是项目单位存在套取挪用政府投资补助和其他建设资金问题;七是不少项目存在擅自改变建设规模、用途或降低建设标准问题;八是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存在较大债务风险问题。对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尤其要结合中央扩内需检查组和省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检查组的检查反馈情况予以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在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立即整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要及时落实并按要求拨付到位;审批程序不到位的,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尤其是在环评、土地报批等方面;建设管理不规范的,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各县(区)长、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在对照整改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整改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的关系,做到以整改促规范、以整改促建设。
四、有效实施项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