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应对下列地段和情况加强有针对性的岩土工程勘察,提出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复杂地段;
(二)软土、构造破碎带、岩溶、风化球(孤石)、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三)深基坑、隧道暗挖(包括盾构法和矿山法)等潜在重大危险源工程;
(四)线路下穿重要性建筑物、复杂管线、河湖地表水发育地段。
4、设计单位应针对整条线路提出统一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并加强各工点设计班组和各专业设计之间的统筹整合。当地质勘察资料不能充分满足设计需求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
5、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应细化对涉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设计,并注明重点部位和施工环节,提出周边建筑物保护设计的安全措施。
6、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对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应报请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专家论证。
7、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交底制度,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专业施工分包)等相关单位的项目、工点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书面意见。
8、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服务组,各工点应成立现场服务小组,各级负责人应为项目或工点勘察、设计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人员组成情况书面告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现场服务人员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核验,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建议,要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工作要求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抓好责任落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管,督促检查;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麻痹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