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建委工程处负责定期公布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四)市建委科技处负责收集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安全质量信息。
(五)市建委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对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六)市建委委托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对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七)市城建档案馆指导配合建设单位调查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
全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我委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补充、细化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单位
1、实行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
2、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主体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通过履约管理,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构建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立体屏障。
3、建立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责任。
4、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组织有关单位科学确定每个标段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排出详细的进度计划表;严肃工期调整,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杜绝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5、提高设计安全系数,采用安全稳妥的施工方案,打造精品耐久性工程。
6、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根据我市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具有信息接发与处置、图像接入、视频会商和应急指挥功能的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