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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常石集团(舟山)大型船体有限公司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常石集团(舟山)大型船体有限公司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484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舟山市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10〕17 号)和《关于要求设置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赵家岙村大岙里采矿权的请示》(舟土资〔2010〕26 号)收悉。经研究,一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常石集团(舟山)大型船体有限公司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 个采矿权,具体见《常石集团(舟山)大型船体有限公司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 个采矿权批复表》(附件)。

  二、鉴于岱山县秀山乡秀南畚斗岙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为舟山市发改局舟发改外经[2005]9 号文件批复的常石集团(舟山)大型船体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建设8 万吨级大型造船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三、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赵家岙村大岙里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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