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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电〔2010〕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多起学校聚集性结核病发病疫情,严重威胁师生身体健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积极抓好防治工作,举一反三,加强学校的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防止传染病与流行病的侵入、蔓延。为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等传染病在学校传播和流行,维护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要求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是人群高度密集场所,易发呼吸道和肠道等传染病。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和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防秘〔2009〕38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严防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结核病传播扩散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各级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学校主要负责人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传染病防治能力培训。各级疾控机构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重点培训结核病等传染病发病症状、报告流程,及时发现可疑患者,督促可疑患者到当地医疗防治机构进行检查。要建立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信息的互通机制,坚持晨检和信息报告等制度,共同做好学校传染病综合防控工作。

  三、切实提高结核病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质量。各级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并认真做好病人治疗、结核病转诊等工作;对涂阳病人按有关规定及时规范隔离治疗,防止传播扩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等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暴发疫情处置工作的培训,提高结核病等疫情的敏感性、报告及时性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特别是聚集性病例的监测工作,建立畅通的疾病监测和信息报告渠道。一旦发生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疫情追踪、密切接触者调查、管理工作,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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