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卫应急〔2010〕28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应急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卫生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平战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体系,强化管理、培训和演练,重点突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快速反应和早期处置能力,逐步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省、市、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卫生应急救援小分队,基本形成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基本满足本辖区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各类突发事件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其中,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承担传染病、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别组建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诊断、治疗等医疗救援工作;依托卫生监督机构组建承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开展卫生监督和稽查等工作;依托省立医院组建化学中毒救援队伍,依托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组建核辐射救援队伍。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下设综合协调、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物资保障、督导检查组等,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