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0〕82号)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政府法制局(办):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换发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都必须参加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及考试。不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发给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专业法律培训和考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其中,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和单位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命题考试。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的通知》(豫建〔2009〕67号),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今年仍要认真贯彻执行豫建〔2009〕67号文件要求,对于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合格证,各地政府法制局(办)在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时,要认真查验合格证。对于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予颁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将去年培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厅信息查询和监督管理系统。对没有录入该信息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颁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