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解除暂停销售的程序
(一)被暂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刊播《更正启事》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暂停销售申请材料;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作《拟解除暂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公示》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暂停销售品种的监督检查,对继续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公示期内书面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同意解除的,制作《解除暂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公告》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解除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企业申请解除暂停销售需提交的材料:
(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更正启事》发布证明材料;
(五)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或光盘;
(六)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
第九条 《更正启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简要介绍产品,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商标等;对违法广告中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描述(如任意扩大产品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含有其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等);企业名称、发布时间;
(二)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情况,包括是否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暂停该品种在相应区域内的销售;
(三)对发布违法广告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致歉并对今后规范发布广告作出承诺。
第十条 《更正启事》刊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播、电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更正启事》应在原媒体19时至22时间刊播,时长不少于15秒,配音(字幕)清晰;